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4月28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