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