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