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及解释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网站以及《天津日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