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地方性法规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