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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扫除文盲条例
第八条
已废止
扫盲采取多种形式、多种办法进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对所在地的扫盲工作有协助和辅导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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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