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文盲情况规定扫盲学习期限,文盲在规定期限内免费参加学习。无故超过规定学习期限的,其学习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责成本人或家长负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