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决定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规定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外,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