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43Amended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决定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规定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外,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