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和林政管理、林业行政稽查工作,建设好林政、林业公安队伍。林区木竹检查站、森林植物检疫站和林业公安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