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普培训和科普资源开发,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教育。以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科学技术协会是发展科普事业的主要力量。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充分利用科普资源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