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的科技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制度,建立企业科技信用档案,推进企业的科技信用记录、信用采集、信用评估、信用公示、信用担保、信用风险防范、失信追究和增信奖励的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