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者风险投资资金,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