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布局生产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