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与改革、水利、建设等部门和沿江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江地区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