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