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