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安装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