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省有关区域供水规划,制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合理规划设置取水口,调整取水口布局,减少取水口数量,推进区域供水工程建设。已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供水规划的,应当限期调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