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条已修改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两岸排污通道的研究,科学规划建设尾水导流工程;根据沿江地区水文特征与水环境实际状况,优化调水方案,确保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和引江济太等重要清水通道水质符合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标准。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各类污染源影响重要清水通道的水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