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沿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与改革、经济贸易、水利、卫生、建设(规划)、交通(海事)、农业、林业、公安、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