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促进发展的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