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采取建设生态保护带、生态隔离带等保护措施,维护长江生态安全。对已经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