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采取建设生态保护带、生态隔离带等保护措施,维护长江生态安全。对已经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