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港口、码头、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和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沿江地区水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