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沿江地区实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沿江地区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