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非法检定印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