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