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