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