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跨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擅自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