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四十条已修改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组织、建立宗教办事机构,不得开设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以及举办宗教培训班,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及进行其他非法传教活动,不得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不得散发宗教出版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