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及其设施、物品属于文物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文物保护部门应予指导和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