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条已修改宗教房地产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