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一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三)对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