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没有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三)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的;(四)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五)扒车、跳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六)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七)向车外抛洒物品的。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五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