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