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机动车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依次有序通过,不得无故停滞、缓行,妨碍后方车辆的正常通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