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人行道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