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设置各类地下管线的,应当经规划、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下管线突发故障,急需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