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