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型、时段、方向停放,并支付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