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因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撤除停车泊位,并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而撤除的停车泊位,应当在道路大修、路面挖掘竣工后予以恢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撤除、侵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