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桥涵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涵洞、地下通道(含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为桥涵垂直投影面及两侧一定距离,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桥涵的结构、类型确定、公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