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挖掘工程结束后,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挖掘道路许可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组织安排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的修复。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