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需要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实施。设置交通安全、治安岗亭、公交场站、环卫等社会公益性设施,经批准,可以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