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需在建成后的城市道路上开设道口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