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需在建成后的城市道路上开设道口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