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交场站、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安全、消防、广告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