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第十二条有效公交场站、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安全、消防、广告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