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第十一条有效城市住宅区、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等区域的配套市政设施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应当纳入该区域的开发建设计划。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