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获得通过后,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其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签署,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主任或者副主任颁发。任命书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命事项后当场颁发,也可以通过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或者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颁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