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Chapter 3 任免程序Article 25Amended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获得通过后,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其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签署,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主任或者副主任颁发。任命书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命事项后当场颁发,也可以通过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或者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颁发。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